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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阳光慈善工程”公益倡议书






心阳光慈善工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阳光慈善工程是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等科研团体的支持下,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计划。该工程旨在通过弘扬传统文化,运用现代心理科学提升公民心理健康幸福感,促进青少年心理阳光成长。为规范管理好工程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属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下属基金计划,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不提取管理费,捐赠款物全额用于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宏扬致良知的文化思想,提升公民心理健康幸福感,促进青少年心理阳光成长。
 
 第四条 本基金来源于面向心阳光慈善工程公益活动定向募集和其他定向捐赠款。

第二章 基金设立的原则
 
 第五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用于支持特定公益项目、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和科普领域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心阳光慈善工程管理,工程成立“专家委员会”,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发起人和专家代表组成,选举后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或委员若干名。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心阳光慈善工程公益基金的使用,需专家委员会全体表决,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签署使用方向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立足于以王阳明儒学思想的研究和创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思想,指导心阳光慈善工程的发展。
 
 第十一条 扩大国际交流,正视国内心理学应用落后的现状,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二条 加大师资培训,大力提高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和精湛的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宣传,促进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留守儿童的援助
 
 第十四条 成立专业研究机构,开发心理学应用普惠方法和标准,促进国内心理学应用专业技术的提升
 
 第十五条 援助困难群体,尤其是留守儿童,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31日经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心阳光慈善工程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心阳光慈善工程接受捐款 户名: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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